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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当中,我们会发现,同在一家公司但是有时候每个员工实际工资是有一定出入的。因此这也说明了工资不仅仅只是一句话简单,会根据不同岗位以及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划分工资的种类。一、劳动法关于工资的分类规定1、基本工资是计算加班费的依据。包括总额工资制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结构工资制中的基础工资和岗位工资。2、月工资计算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金的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通常指劳动者尚未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工资与辅助工资之和,但剔除加班工资、非按月支付的单项或专项奖金。3、本人工资与缴费工资计算工伤赔偿金的依据。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职工的缴费工资非职工的月工资,是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用人单位的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与单个职工实际工资之间没有直接对应的关系。4、最低工资支付婚假、丧假、探亲假、病假等假期工资的依据。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也就是最低工资。二、劳动法对克扣工资规定《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无故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无故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三、劳动法关于工资发放时间的规定劳动法关于工资发放时间没有规定,具体的支付日期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确定。但约定不能违反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的原则。1、工资支付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按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数额,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由本人签收。2、用人单位发放工资应该给付工资凭证,严格防止用人单位做假工资单,存折上一部分,现金一部分,以此少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少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也可以显示劳动报酬的透明度。过去习惯用工资条的形式。职工凭借工资条,可以掌握自己的收入状况,如果出现问题,也可以作为凭证,同时在诉讼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3、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推迟30天以上就构成拖欠。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对于实行小时工资制和周工资制的人员,工资也可以按日或周发放。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劳动合同中对于工资应该怎样约定?
要想对工资的约定合法,必须了解法律对于工资的相关规定。工资是由以下几部分组成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需要注意的是,合同中的“工资收入”的约定,一般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要想对工资的约定合法,必须了解法律对于工资的相关规定。工资是由以下几部分组成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需要注意的是,合同中的“工资收入”的约定,一般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以下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根据《意见》第53条规定,(1)单位支付给员工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活困难补助费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员工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稿费、讲课费、翻译费及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等。员工知道了这条规定,在双方约定工资条款时,若用人单位将车贴、误餐补助等福利费用纳入工资总额,显然违法,员工可予以纠正,若用人单位在工资条款中没写明奖金,那么员工最好要求在工资条款中写明奖金的分配方式,以免发生争议时口说无凭。
工资应每月支付一次,支付日期由用人单位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员工,用人单位应当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满时结算。
,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对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一次性付清工资。就是说,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按规定办理退工手续,开具退工单;开具退工单后,一次性全部付清员工应得的工资。如果员工与企业之间在退工时有其他未处理完的经济纠纷或应予赔偿等事宜,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企业不得克扣应付的工资。
合同中要如实约定工资标准,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转正后工资的80%。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应当约定工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适用同工同酬原则。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如果职工与单位因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后,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也是劳动争议发生后处理争议的重要依据。因此,在签订合同前,劳动者至少应具备以下三方面的常识:
1、提前准备。在劳动合同订立前7天,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合同文本,一边对合同文本内容又充分的了解,特别是对于双方协商约定的条款,尤应引起高度重视。
2、把握内容。从全面保护个人利益出发,应尽量了解《劳动法》的内容,这一点虽然对大众来说又很大的难度,但从合同本身出发,应清楚劳动合同的条款要包括两部分:一是法律规定的条款,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应负的责任共7方面的内容;二是双方认为有必要明确约定的条款,应明确写明。
3、重点了解。在把握合同条款的基础上,还应该清楚了解事关自身利益的两部分内容。
一是在什么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获得经济补偿以及补偿标准。关于这一点,《劳动法》列出了7项内容,可向劳动部门查询。
劳动合同签订后,还应积极做好善后工作。明目张胆的不公正合同比较好防范,即使在签订比较正规的合同时,也要洞察蛛丝马迹,以防上当。
1、附加条款要看清。在聘用合同中,一般都是会有一些附加条款的,求职者在签订前一定要让企业拿出原文,仔细审看无异议后,还要盖章留存,作为依据。要认真检查有无遗漏的约定事项或者附加说明,需要立即补齐的绝对不可拖延。
2、当面签字,盖章不可少。求职者拿到合同,应该让企业及其负责人同自己一起当面签字盖章,以防某些企业利用先后签字的时间在合同上做手脚(更改数字、时间等)。同时,仔细鉴定单位所盖公章,看其是否与自己即将进入的单位一致。因为事后往往发现,在同一法人单位下,会存在许多分公司、下属单位或营业部门,不少劳动者是不愿意进入所有的部门的。
3、数字一定要大写。合同签字后,有些企业会抓住时间空隙,将合同上的数字更改让求职者吃哑巴亏,所以,求职者在签订合同涉及数字时,一定要用大写汉字。
4、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时间。有些合同需要登记才能生效,而时间涉及权益期限和合同续签等问题,这些都需要予以充分的注意。
另外,要注意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和附加条件(如签证、登记);合同至少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妥善保管;双方在签订时如有纠纷,应通过合法方式解决。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 18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由此可以看出,如果因劳动合同的关键条款约定不明引发了争议,《劳动合同法》还提出了指引性的解决办法。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减少劳动争议的仲裁、诉讼解决压力,无论对于劳动者权益的保障,还是缓解司法部门因讼累造成的工作压力方面,都是大有裨益的。
注明了按最低工资标准,就是约定了工资,工资是当地最低工资。但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违反同工同酬规定的,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1、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1号令规定:工资总额组成由下列六部分组成:
2、(一)计时工资包括:1.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2.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3.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4.运动员体育津贴。
3、(二)计件工资包括:1.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2.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3.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4、(三)奖金包括:1.生产奖;2.节约奖;3.劳动竞赛奖;4.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5.其他奖金。
5、(四)津贴和补贴包括:1.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2.各种物价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包括: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6、(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1.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和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2.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1、原劳动部于1994年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六项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六)劳动报酬。”
2、其一,员工对工资分配方案享有知情权。《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可见,对于用人单位制定的工资分配方案,员工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有权知道自己的工资构成和各种福利。比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必须具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一般而言,劳动报酬条款主要包括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工资调整办法,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等等。①用人单位制作的工资条,则需将劳动报酬项目体现出来,让员工能够清晰地了解到自己的工资结构和数额。
3、其二,给员工发放工资条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所说的“提供”,指的是用人单位工资清单发放给员工,用人单位不制作工资条或者制作了工资条但没有实际发放到员工手上,都是违反规定的。当然,用人单位向员工提供的工资条,仅仅是记录员工本人的工资即可。
4、其三,用人单位不发放工资条需承担法律责任。一般来说,分为行政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关于行政责任,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但在一些地方性法规中则予以了明确。比如,《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其工资清单的。”《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保存工资支付表或者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工资清单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若用人单位不发放工资条,侵害了员工的知情权,员工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举报,对员工造成损失的,应依照侵权责任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